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已经启动!
发布日期:2021-12-18
各相关企业:
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,促进我市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印发的《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》(粤农农规〔2020〕11号),珠海市农业农村局结合珠海市“三农”工作新定位以及不断涌现的农业新产业、新业态,起草修订了《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》
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,以市政府名义授予“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”证书和牌匾,向社会公布。按《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给予奖励及享受有关贷款贴息政策。
01 申报依据
《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》(珠农农〔2021〕98号) 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。
(详见 http: //www.zhuhai.gov.cn/zw/fggw/ztfl/nylysl/content/post_3033953.html 或 附件1)
02 申报条件
市农业龙头企业每年申报一次,由市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。申报条件如下:
(一)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。
(二)农产品生产、加工、流通的销售收入(交易额)占企业总销售收入(总交易额)70%以上,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%以上。
(三)企业信用良好,经营规模、效益、质量、带动能力、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。
(四)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按照《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》(详见附件2),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。
03 申报材料
申报企业应提供《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》或《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》,并按照《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相关事项说明,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04 申报程序
(一)企业向所在地的区(功能区)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,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,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,提出审核意见。
(二)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、财政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、税务等部门意见,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当地区政府(管委会)同意,在“区政府(管委会)意见”栏上签注“同意推荐”字样后,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。
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
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珠海市农业龙 头企业实行每2年一次的运行监测,监测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申报认定的标准和程序,监测结果报请市政府确认。
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,取消其“珠海市农业龙头企业”资格。我市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、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由国家农业农村部、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监测,不再纳入市监测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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